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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689:上海三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意见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的 回复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63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相关要求,本所作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具体回复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2、报告书显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象为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三人,请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交易对方与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并出具意见如下: diyi、本次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均为自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对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定义: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根据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关联自然人的定义,本次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本次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对一致行动及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均为自然人,不存在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之外的其他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diyi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系万源通股东,合计持有万源通100%的股权。基于以下理由,本所律师认为,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1、本次上海三毛收购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持有的万源通100%股权完成后,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将不再持有万源通任何股权。根据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的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之间未签订其他合伙、合作、联营及其他涉及经济利益关系的协议或合同,也未共同投资其他企业或项目。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之间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象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与上海三毛之间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各自将其持有的万源通股权转让给上海三毛,并按各自比例分别享受奖励及承担补偿责任;上海三毛则分别支付现金及股份对价给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因此,交易对象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并未因共同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而在彼此之间形成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三毛股权结构如下(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 重庆轻纺 5,215.89 22.76% 王雪根 1,862.24 8.12% 施亚辉 564.32 2.46% 汪立国 395.02 1.72% 其他 14,883.24 64.93% 合计 22,920.71 100.00% 由此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后,重庆轻纺仍为上海三毛控股股东,重庆市国资委仍为上海三毛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合计持有不超过上海三毛12.3%的股份,不会影响重庆轻纺的控股地位,因此,没有必要通过一致行动的方式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海三毛股份表决权数量。 4、根据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的访谈,本次交易完成后,彼此间不会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施或造成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上海三毛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行使作为上海三毛股东的表决权之时均将依照各自的意思表示,独立行使表决权,不会出现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作为上海三毛的股东,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均无构成一致行动人的需求,也不会产生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和行为,亦无一致行动人要达成的任何目标或结果。因此,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交易对方与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3月31日,持有上海三毛5%以上股份的股东仅为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持有上海三毛25.95%的股份)。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重庆轻纺100%的股权。 根据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3名自然人与重庆轻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交易对方与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方案以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实现与否进行利润补偿。请公司补充披露利润承诺测试是在每年末进行测算,还是承诺期满一次性测算。 本次交易同时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及补偿,请公司补充披露若商誉减值金额小于交易对方累计承诺净利润与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差额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继续补偿。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并出具意见如下: diyi、盈利补偿与奖励按照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差额与承诺期结束后一次进行,但在承诺年度内,每年上海三毛将聘请交易对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万源通进行专项审计以对其当年的承诺利润实现情况进行测算。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第4.1条: “承诺期满,如万源通四年累积实现净利润超过四年累积承诺净利润,则上海三毛应以现金形式对交易对方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万源通于整个承诺期内累积完成的净利润数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但由此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交易对方独立承担。 在承诺年度内,由上市公司聘请交易对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万源通进行专项审计。” 根据上海三毛、交易对方出具的确认书,在承诺年度内(即2015年-2018年),每年将由上海三毛聘请经交易对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万源通进行专项审计,以对交易对方在当年的承诺利润实现情况进行测算。 经本所律师审核,上述《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出具的确认书符合法律规定、系交易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综上,根据《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第4.1条的约定以及交易双方出具的确认书,本所律师认为:盈利补偿与奖励按照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差额与承诺期结束后一次进行,但在承诺年度内,每年上海三毛将聘请交易对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万源通进行专项审计以对其当年的承诺利润实现情况进行测算。 第二、若万源通商誉减值金额小于交易对方累计承诺净利润与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差额的情况下,不需要继续补偿。 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第5.2条第二款中约定了当出现万源通商誉减值金额大于交易对方累计承诺净利润与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差额的情况,交易对方需要继续补偿。但没有另行约定万源通商誉减值金额小于交易对方累计承诺净利润与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差额的情况。 根据上海三毛、交易对方出具的确认书,当时未另行约定的原因主要是在协议谈判、协商过程中,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当出现万源通商誉减值金额小于交易对方累计承诺净利润与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差额的情况时,按照《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第4.2条至第4.7条关于承诺利润补偿的约定,由交易对方按照累积承诺净利润与累积实现净利润的差额进行补偿,无需进行商誉减值部分的继续补偿。上海三毛、交易对方在确认书中进一步确认,今后在《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万源通商誉减值金额小于交易对方累计承诺净利润与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差额的情况时,按照《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第4.2条至第4.7条关于承诺利润补偿的约定,由交易对方按照累积承诺净利润与累积实现净利润的差额进行补偿,无需进行商誉减值部分的继续补偿。 经本所律师审核,上述《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出具的确认书符合法律规定、系交易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综上,根据《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及交易双方出具的确认书,本所律师认为:若万源通商誉减值金额小于交易对方累计承诺净利润与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差额的情况下,不需要继续补偿。 第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盈利补偿与奖励按照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差额与承诺期结束后一次进行,但在承诺年度内,每年上海三毛将聘请交易对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万源通进行专项审计以对其当年的承诺利润实现情况进行测算;若万源通商誉减值金额小于交易对方累计承诺净利润与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差额的情况下,不需要继续补偿。 5、报告书显示,交易对方王雪根在2012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担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宝鸡凌云的董事,请公司补充披露王雪根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并出具意见如下: diyi、王雪根与上海三毛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王雪根系自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王雪根作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王雪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三毛的股份,不是上海三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是上海三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不是上海三毛的控股股东重庆轻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此,尽管王雪根在2012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担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宝鸡凌云的董事,但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所定义的关联自然人,因此,王雪根与上海三毛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与上海三毛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第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王雪根与上海三毛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关系。 (以下无正文)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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