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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魏延文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滕检四部民公告〔2021〕1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魏延文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蕞高人民法院、蕞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头部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公告期满,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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